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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 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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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一般宜限定为主张保护其主观公权利而非主张保护其反射性利益的当事人。即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公共服务等领域,部分原告提起的诉讼,客观上具备一定程度公益诉讼特点,呈现自益为形式而公益为目的的特征;但在原告主体资格上,一般仍然限于提起自益形式的公益诉讼,仍然坚持原告本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与普通公众不同的独特的权益,且该种权益受行政实体法律规范所保护,并存在为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法律明确规定其属于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除外。因而,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等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诉讼中,认可因自己法律上的权益受侵害而投诉举报的当事人的原告主体资格,就比认可因公共利益受损而投诉举报的当事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更具有正当性。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会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 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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