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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车祸致残,车辆挂靠单位连带赔偿

2022-10-30
雇员因车祸致残被告A之夫B购买赣CE5946号货车搞营运业务,挂靠在高安某汽运公司名下,雇请钟某和原告C为驾驶员。2006年8月5日,钟某驾驶该货车行驶在梨温高速公路227KM+5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琼A09769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钟某和B两人当场死亡、乘车人C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钟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B和C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经司法鉴定C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膀胱破裂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劳动能力丧失13%。车辆挂靠单位连带赔偿法院认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劳动中负有安全保护义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C受B雇请,在出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且C自己无过错,雇主应对其身体损害造成的损失负完全赔偿责任。该货车实际由B、A夫妻家庭经营,B在交通事故中死亡,A应对C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货车挂靠在被告高安某汽运公司,该公司为货车的登记所有人,因此该公司应对C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A赔偿原告C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8775元,被告高安某汽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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