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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司法认定差异

2024-12-22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可以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 在处理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案件时,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一个行为是关键。想象竞合犯的特点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牵连犯的特点是,既要求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还要求主观上也具有牵连关系。另外,牵连犯还要求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即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否则,不成立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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