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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了哪些保护,它有哪些特殊的限制

2021-10-27
我国着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在中国注册的着名商标的保护部分着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的所有者是长期使用,为培养该商标声誉而努力的经营者,着名商标先被他人注册或使用时,必然会损害该着名商标及其所有者的正当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商标注册制定一个例外的规定,即商标权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其知名度获得。《商标法》规定,同样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印的。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着名商标,容易混淆,不注册禁止使用。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者和利害相关人员可以委托商标审查委员会裁定取消注册商标。恶意注册的,着名商标所有者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2、放宽着名商标注册显着性的要求,着名商标本来就缺乏显着性,但长期广泛使用而广为人知,一般给予青岛啤酒、可口可乐等注册,反映了地理名称和原料,但长期使用,具有识别性,也被注册。3、给予着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着名商标广泛的保护对着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而且不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印件。模仿或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着名商标,误解公众,可能损害着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不注册或禁止使用,给予着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实现着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相关法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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