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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 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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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由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于委托人的授予,所以代理权限的范围取决于授权委托书中写明的授权事项和范围。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属越权代理,除非得到委托人事后追认,否则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越权代理给委托人和其他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法定代理、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授权委托,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一般授权,是指仅授权代理人可以处分当事人的一般程序上权利,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特别授权,是指授权代理可以处分实体权益。这种特别性的权利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列举,否则,代理人不得代为处分。具体到人事争议仲裁中,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和对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这些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 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的代理人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也可以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包括以下内容:(1)代表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表和解;(4)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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