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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贷款业务为限,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商品寄售、零售以及旧物收购;(二)吸收存款、集资和资金拆借;(三)信用贷款和担...
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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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
典当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股本金股本结构及修改章程,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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