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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或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而申请法律援...
本条例所称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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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原因”,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形:(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辖区内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一)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时效或者期限即将届满的;(二)依法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三)因其他紧急情况,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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