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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肘,腕关节之一轻度关节功能丧失者定级为九级,中度者定为八级,重度者定为七级;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轻度丧失者定为八级,中度者定为七级;一侧膝...
关节功能障碍应分功能完全丧失与功能部分丧失。关节功能是指关节屈伸,内收,外展与内外旋转功能。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是指各种病因导致了关节强直或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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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功能障碍应分功能完全丧失与功能部分丧失。关节功能是指关节屈伸,内收,外展与内外旋转功能。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是指各种病因导致了关节强直或关节周围软组织挛缩,骨化性肌炎等使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无论固定于功能位或非功能位均应视为功能完全丧失。显然,膝,髋关节于功能位强直固定尚能直立行走,于屈曲位固定就需要抚拐。定级将需要考虑到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于功能位,还是非功能位。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是指不能完成上述应具有的关节活动的正常规范。为了统一标准认定,应以屈伸功能为量化指标,将关节功能丧失分为重度,中度与轻度三级: 1、关节功能重度丧失: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之三分之 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2、关节功能中度丧失: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之三分之 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3、关节功能轻度丧失: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之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三、关节功能障碍等级有哪些肩,肘,腕关节之一轻度关节功能丧失者定级为九级,中度者定为八级,重度者定为七级;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轻度丧失者定为八级,中度者定为七级;一侧膝关节以下缺失者定为五级;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位完全丧失定为六级。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是指不能完成上述应具有的关节活动的正常规范。为了统一标准认定,应以屈伸功能为量化指标,将关节功能丧失分为重度,中度与轻度三级: (1)关节功能重度丧失: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之三分之 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2)关节功能中度丧失: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之三分之 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3)关节功能轻度丧失: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之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具体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根据具体受伤情形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具体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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