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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并依法取得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未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条件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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