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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十五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通知)。《通知》要求,从4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征收中央...
目前,船舶登记不收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附件《取消或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确规定船舶登记费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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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时,原船舶所有者应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船口港船舶登记机关应注销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及相关登记,收回相关登记证书,向船主发行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书。对于国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或者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
属于要式登记。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一定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进行登记,并以国家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取得相应的登记证书,证明其所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时,有权悬挂国旗在海上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船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船舶。但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国投资者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其他船舶应当登记。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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