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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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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例如法律规定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的目的违法,例如为逃避债务而提供担保,以此作为转移资产的手段;未得到侵占、侵吞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目的进行担保。 4、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5、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6)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合同在什么情形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关于担保合同无效情形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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