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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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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规定主要是: (1)有残疾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方能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 (2)本罪仅限于使用暴力与胁迫的手段。 (3)本罪处罚对象却只限于组织乞讨者。 (4)组织乞讨者利用暴力的手段致残疾人或者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人身受到伤害,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量刑标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中: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用暴力、恐吓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乞讨时,必须立案。本罪作为行为犯,无需造成乞讨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行为者实施暴力、威胁手段组织乞讨,应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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