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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在交房期限内交房,购房者需要先催告开发商,然后在规定的3个月内仍未交房,购房者方可退房。因此,购房者应当及时...
需要根据协议约定,如引起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履行协议,如构成违约或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可以咨询律师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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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钥匙不完全等于交房,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判断: 1、法律意义上的交房,应包括占有转移和所有权转移。占有转移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因此,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就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2、所有权转移就要求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如交付房产证,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3、钥匙仅属于事实交付房屋,但因其缺少交付房产证这一环节,这种交钥匙的行为,属于不完全交房,只有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实现房屋的真正交付。总之,交钥匙只可以说是交房的一部分内容,交钥匙只是有进入此房的其码通行证,一般会有多套钥匙提供给业主使用,所以在收房时可要关注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交钥匙合同(T-keycontract):买卖双方签订的以成套工厂设备和技术转让为目标的买卖协议。指承包商从工程的方案选择、建筑施工、设备供应与安装、人员培训直至试生产承担全部责任的合同,最后把一所随时可以使用的工程交给买方。又称启钥契约、一揽子合同。交钥匙合同是由设计合同、许可证合同、土木工程合同以及机械合同等构成的一个复杂的整体。在该合同以外,往往同时加订技术援助合同、经营管理合同或推销该厂产品的合同。交钥匙合同其性质是成套工厂设备的买卖与技术转让结合在一起的合同。其标的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财产,包括厂房与机器设备;另一类是无形财产,包括商标、专利与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等。按照正统的交钥匙合同,买方所购进的是整套工厂的生产设备。卖方一旦把工厂的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书面技术资料移交给买方之后,合同即为履行。通过暂时验收,证明已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后,该项目的所有权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价金亦于此时付清。在正统的交钥匙合同中,卖方一般不保证买方的操作人员能否掌握使用该项目所必须的技术。因此,如果买方的技术水平低下,即使取得整套工厂设备,也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不能从中得到技术转让的好处。为了克服这种技术上的障碍,一些发展中国家试图加重卖方提供技术的义务,这就产生了产品到手合同,即增加卖方保证买方能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效率与成本开动工厂设备、制造产品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交钥匙合同的基础上出去建筑施工部分,就是半交钥匙合同(Semi-t-key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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