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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条件:⒈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⒉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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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做出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要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催告;二是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三是不履行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政机关已依法启动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并已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催告;(2)行政相对人在接到催告书后,仍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3)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行政机关可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根据法律条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是前提。行政相对人必须已经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在行政机关未下达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行政相对人强制执行。其次,行政相对人在接收到催告书后,一般有一段时间的缓冲期。行政相对人在此期间履行其应履行义务的,不会被强制执行。其三,行政相对人必须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即义务本身应该为行政相对人所履行。如纳税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抗拒纳税。如企业自认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行政强制措施执行之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是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一个合理的秩序才可以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强制执行的措施是有一定流程的。行政机关必须按流程做事。否则容易被行政相对人以程序不当的理由提起诉讼。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需要积极履行其相对的义务。如果对义务和强制执行的程序不满的,应该积极提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以下就是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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