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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能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是考虑证人能不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只要是...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有精神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备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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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该举报人属于知道事情真相的人,那么其就可以作为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第六十八条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下列人员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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