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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给她的。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
你这个情况涉及多个方面的关键因素:1、房子是公房还是私房,这个拆迁政策、适用法律都不不一样;2、结婚时间,你父亲的去世时间,这2项影响你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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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的陈述来看,你母亲的房子应当是农村房屋,也就是说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制。根据湖南省及株洲市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1、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2、通过继承、赠送等形式取得被拆迁房屋权属,但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3、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安置的;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所以由于你不符合地条的规定,我个人认为你就不属于安置房分配对象。但另一方面,该房屋为你和你哥哥共同所有,拆迁时还是应当给予你合理的补偿。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有的: 1、只要当事人(配偶)户口还在原集体的,就是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享受到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拆、迁补偿); 2、当事人应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人(如:村主任等),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办理依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你们有无权利分配补偿款项,主要取决于你们是否是此处房屋的同住人.除了户口因素外,还需在此处曾经居住满一年以上,他处无福利分房.或者你们这户是否是居住困难户保障并且你们被认定为保障对象.当你们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中之一,你们对于补偿款就享有权利,他们的分配就侵犯了你们的利益.否则如果你们没有权利,那么他们怎么分,你们都无权干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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