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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否决投标的七种情形,分别如下: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无提交共有投标协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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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内容。 2.法律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无提交共有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限定的资格要求;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分别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无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要求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做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无提交共有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限定的资格要求;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分别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无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要求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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