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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具体条款有: 1.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2.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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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四)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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