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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公司、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隐瞒、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非罪的明显界限是犯罪情节。只有剧情严重隐匿,会计凭证故意销毁,才能以犯罪论定;一般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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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或者单位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定罪量刑的处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应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处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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