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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一)依树或圈树盖房、搭棚;(二)往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体;(三)在绿地上淋石灰、熬沥青、点火;(四)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设施;(五)剥刮树皮、损坏绿篱、草坪及设施;(六)填封树坑、在树上钉钉、拴铁丝、刻划、架电线;(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或不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绿化补救工程所需费用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的绿化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或不按前款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完不成的,按照实需绿化经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征收绿化延误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组织绿化。绿化延误费必须按照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举办娱乐活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迁出,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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