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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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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涉及四条罪名,分别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只是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侦查机关仍需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实际查明的罪名与批捕时的罪名不一致的,检察仍可以实际查明的罪名向法院起诉。
刑法的冒名顶替罪规定是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冒名顶替罪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犯冒名顶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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