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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行业规则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包退、包换、包修(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当明...
从事家庭装饰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装饰、装修内容,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因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消费者要求重作、返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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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通讯、公用网络、公交客运、高速公路、等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提供的社会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双方约定。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需付费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消费者支付,不得中断、终止、减少其应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国家的收费规定或者因计量器具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在核实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结算量应当与实际量基本相符,商品的短缺量应当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止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
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交付拍摄、冲印成品时,应当交付全部成品和资料,未经约定不得另收费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新拍摄、冲印。造成交付物品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并按交付物品同种型号价格的十倍给予赔偿,有特别约定保价的,按特别约定赔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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