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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其意义在于:保障精神病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程序是: (1)宣告申请。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精神病人存在民事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司法鉴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可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 (3)指定监护人。在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法院可根据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指定监护人并非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只在利害关系人有申请时法院才能指定监护人。 (4)撤销申请。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监护人有权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在原判决撤销前,被宣告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按照法理当然也就不能在没有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诉讼活动。但监护人可能出于特定原因不行使撤销申请权,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从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出发,法律给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人开了“绿灯”。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应当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鉴定被请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人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审查鉴定意见。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公民近亲属代理,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还应当询问本人意见。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无亲属的,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愿意担任代理人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没有上述人员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包括: 1.公民的配偶或者其他近亲属; 2.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 申请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即该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丧失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因及其表现,是否经医疗诊断以及医生对该公民病情的诊断情况等,都应当在申请书中具体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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