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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后就会办案的,但破案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刑法》第八十七条当中规定的对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具体规定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 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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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要经过两个环节,一是“受理”,二是“立案”。不论任何问题的报案都是要受理的,做笔录、接受报案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进行初步调查都是受理的工作范围;当对受理的情况进行审查后,如果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案件,他们会移送给其他执法机关处理,案件不属于违法的,会作出不立案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属于他们管辖并有相应证据的,会立案调查(刑事案件称为侦查)。不知道你是因为什么报案的,如果情节达不到立案标准就不予立案,举个例子来说,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才能立案,少于500元的则不予立案,情形有很多种,时间也不同,你在网上搜搜这个题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估计对你有些帮助。
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当的,可以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是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申诉部门受理。
1、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或者对司法机关侦查的具体情况不服的,那么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进行重新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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