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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当地社会保障局发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
抚恤金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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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后均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核定退休待遇。 二、你单位是否应参加社会保险,是由你省政府决定的。 三、欠费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四、因欠费导致的晚办理退休手续。责任不在社保。至于在于你单位还是你个人,与社保无关。 五、从办理完手续的下月起,由社保按月支付相应待遇。 六、因此而导致的少领的养老金,由欠费责任人负责。也就是说参见四。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挂钩部分。 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5%(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增加和挂钩增加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90元、140元、180元。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 1.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 病故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1.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时,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时,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2.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1. 工作人员时,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数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 退休人员时,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即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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