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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机构监理工程质量,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第37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入工地。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部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部门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公司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检查。第38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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