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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
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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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 第一,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暂予监外执行是社区矫下的一种情形,暂予监外执行常见是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在监外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但相关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的续期程序未作进一步规定,该程序启动职责由谁承担不清。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并不包括承担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启动续期程序职责,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法律原则,司法行政机关不宜作为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续期程序的启动主体。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届满,也就是矫正期间届满,即将影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与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关系,要么对其建议收监,要么建议续期,是否符合收监或续期条件,司法行政机关要进行甄别,建议收监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但如果该犯继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怎么办。相山区司法局通常是在期限届满前及时告知裁定(决定)机关,由有权机关作出新的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有权机关会要求该犯写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然,法律法规如能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续期建议书,更是便于执法。
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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