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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将合同副本和有关中标价资料报送备案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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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审计、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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