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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执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2、申请人必须在本市有永久居留权。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生执业证书或医生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4、设置科目必须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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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三)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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