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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指客户在发卡银行先存款,后凭以进行交易的电子支付工具,信用卡就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感谢您的访问。
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中位于一个重要的地位,我们经常的使用信用卡,但是对信用卡有关的 犯罪却毅然不知,关于信用卡的两种犯罪案子在平时生活中的犯罪率也是非常的高。下面我将给大家介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区别,希望大家能了解对这两个有关信用卡的犯罪。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构成条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构成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和构成条件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构成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区别 1、前罪是单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而后罪则还必须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则只构成前罪。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后罪法定刑的第一个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前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后罪论处。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可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是非常相似的。但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由字面意思就是妨碍国家管理信用卡,而信用卡诈骗罪则是利用信用卡进行相关的诈骗活动,这两个有关信用卡的犯罪就一目了然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还有照片的数额较大者两个情节,如果缺少两个情节就是妨害信用卡的管理罪,如果存在这两个情节,则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二者又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信用卡和银行业一样,是我们经济生活中很重要的工具,其提前预支的功能备受大家欢迎,因此,使用者很广泛,但也因此滋生了以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办假信用卡等劣性行为,如妨害信用卡管理和信用卡诈骗就是两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下是两者的区别。 一、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构成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1.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2.构成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前者扰乱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和使用,而后者属于诈骗,以骗财骗卡为目的,两罪很相似。但作为公民,以歪心思谋取利益终究不被认可,将受到法律制裁,希望本文能提高大家对信用卡犯罪的认知,合理使用信号卡。 延伸阅读: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是多少 信用卡被盗刷怎么办? 信用卡贷款买车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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