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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
(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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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的冲突的解决问题。解决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 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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