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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
1、贪污罪的其他较重情节有: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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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的其他较重情节有: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贪污罪的其他较重情节有: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贪污罪或受贿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或受上述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中外合资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 第二、贪污罪或受贿罪的立案起点为30000元(但如果贪污救灾、救济款或因此受过处分以及手段情节恶劣的,低于30000元亦可立案);职务侵占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起点为6,0000元。 第三、贪污罪或受贿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贪污或受贿30000元至20,0000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或受贿20,0000元至300,0000元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或受贿300,0000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非法侵占6,0000元至100,0000元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非法侵占1500,0000元以上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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