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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
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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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 (四)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 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五)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书。 (六)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七)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1、中国公民在中国申请结婚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籍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必须持有下列证件:(1)中国公民必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书;②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谁结婚的证明。二、外国侨民必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明书(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谁结婚的证明。(3)外国人必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②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书、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明书;③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本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本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复婚所需的证件如下: 1、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3、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结婚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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