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法院这样做应该有法院的道理,毕竟他懂的法律要比很多人的都多...
如果担保到期后,借款延期,原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如果担保人愿意,可以继续承担责任,如果不愿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个人认为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因为按照《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否答复,所以是没有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二、抵押权还可以行使否抵押权人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此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向买卖房屋的双方要求提前偿还债务或者提存房款。如果都行不通的话,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无效,从而保护自己的抵押权:一,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该规定非效力规范
财产可以抵押 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抵押。我国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无效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转移而转。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法律特征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力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1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314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