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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明确、醒目、准确、完善。首先,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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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和完好。 2、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等,按照《交通安全法》有些什么要求? 答: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3、《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哪些单位的门前必须设置行人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答: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4、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应当遵循何种通行规则 答: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5、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如果该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应当如何通过? 答: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通行。 6、机动车通过铁道路口时,应当遵循什么规则? 答: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7、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公路,通行规则如何? 答:机动车应当避让。 8、机动车载运爆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行危险物品时,应当遵循社么规则? 答: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9、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循什么规定? 答: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10、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的,应当怎么办? 答: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1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也没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立即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2、《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警察因交通事故扣留车辆有何规定? 答: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3、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引起的争议,如何解决? 答: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调解后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果超过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5、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遇有哪些情形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第八十三条】 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哪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第八十七条】 17、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哪些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八十八条】 18、哪些道路交通活动参与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第八十九条】 19、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如何处罚?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二条】 20、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如何处罚?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二条】 21、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哪些处罚,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七条】 2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零九条】 23、交通警察有哪些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列举三种行为)?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道路进行养护,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全县交通信号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头建设、统一维护”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明确全县交通信号灯由县公安局会同住建、交通、公路、安监等部门及有关镇(区)共同规划;明确新建、改建道路,由道路建设部门负责将信号灯列入安保附属工程,县道与县道以上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设置,乡道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城市道路由县住建局负责设置。明确全县所有交通信号灯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统一由县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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