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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超过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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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持有枪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立案标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持二支以上(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持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持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持二百发以上(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5)非法持有财产损害药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超过两支的;(二)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五支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超过100发,气枪铅弹超过50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超过1000发的;(四)非法持有,私藏三枚以上手榴弹的;(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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