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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在法定期间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法官或书记员将法文书送到被告处,由被告或与其同住的家属签收。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定代表人外,专门负责收件的人也可以签收。在实践中,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大致也可以算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邮件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三、委托送达。被告住所在外地的,可以委托住所地法院送达。 四、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被告方拒绝签收,法官可以找见证人见证,由见证人签字后将法律文书留在被告处,即为已经送达。 五、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报纸和法院所在地公告,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原告起诉后,法院有七天时间审查是否立案,如果立案后,法院会在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所以立案后5天内收到起诉书副本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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