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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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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1、如果建设单位将规划的整个停车场以车位形式出售或赠送给业主,则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如车道,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如果建设单位将停车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享有,而使用权归承租车位的业主享有,业主交纳的费用是车位的使用费,该费用的标准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3、如果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将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分摊到每个业主,即业主所付的房价中实际包含了停车场的分摊费用,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但应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4、停车场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停车场的维修养护,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社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因地点而异,应当按照当地标准执行。例如,南京市,根据《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停车收费采用计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停车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白天和晚上的时间划分:白天为8:00至20:00,其他时间为晚上。车辆进入停车场(部门)15分钟后开始收费(独立专业机械三维停车场除外)。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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