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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男方购房,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 2、《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1、婚前男方购房,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 2、《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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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男方购房,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 2、《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买房的先后在法律上和婚姻最大的联系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17、18条规定,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离婚的话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4、因而,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
若是夫或妻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则该房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对于该房产的所有人将另一方的名字登记到房产证上的“加名”行为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加名”行为应该认定为是赠与行为,即原房产所有人将其部分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以该观点为判决理由的占多数。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该“加名”行为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准确说是夫妻双方对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所作的财产约定,该约定作出之时即对双方产生约束效力。但该观点在判决中占少数。
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双方约定财产分割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分割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谁所有,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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