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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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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法人、注册资金、经营地址、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则需要向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同时向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如果不变更,就不需要变更,只要召开股东会议修改章程和协议,股东人员和出资资金即可。股东变更后是否需要税务登记变更,要看具体情况:1、如股东变更,注册资本未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未变更,无需变更。2、如果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更改。
可以直接联系保险公司,然后让保险公司联系主管地税分局进行车船税退税事宜。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原续保的保险机构办理,汇总后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其办理退税;需提供的资料为上次投保交强险保单第四联及本次投保交强险保单第四联和发票。 为已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的情况,可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船舶变更所有权登记一、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二、办理条件: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因船舶登记机关权限变化引起的变更除外。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2.依法不需要取得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二)办理与告知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四、申请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的明及其复印件3.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4.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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