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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相关问题

2024-12-03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受到胁迫而与另一方结婚,那么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则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此外,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则该项请求权将永久消灭。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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