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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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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特殊程序。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和终审程序。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都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外,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核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交付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死刑以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拘留场所执行。指挥执行的法官应当核实罪犯的身体,询问是否有遗言或者信件,然后交付执行人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发现可能出现错误的,应当暂停执行,并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死刑的执行应当公布,不得公开。死刑执行后,在场的书记员应当写作记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死刑执行情况。死刑执行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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