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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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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不予寄递;(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三)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由于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制定和调整邮政业务资费的依据是:(一)以保证邮政通信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原则,适应社会需要;(二)国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支出费用的变动相应调整;(三)国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和国际、国内成本费用以及人民币汇率比价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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