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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里关于车辆报废年限的规定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
按行驶里程计算①总质量不超过1、8t的货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累计行驶30000km②总质量不超过1、8t的货车累计行驶4000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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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卡车报废年限为15年,但如果里程符合这些标准,也应报废: 1、总质量小于1、8t的卡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累计行驶3万公里; 2、总质量超过1、8t的卡车累计行驶4万公里。
按行驶里程计算: 1、总质量1.8t以下的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累计行驶300000km。 2、总质量1.8t以上的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0000km。 3、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500000km。 4、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0000km。 5、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0000km。 按使用年限计算不予延长使用年限8年: 1、总质量1.8t(含1.8t)以下的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2、1998年7月6日前使用期已满8年的总质量1.8t以上、6t以下(含6t)的轻型载货汽车。 3、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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