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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房产,如果房产是原夫妻共同所有的,没有份额说明的,房产就是平均分割:: 如果是婚前房产,在离婚时,是不用分割的,因为本就是属个人房产...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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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因此,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你要把你们这个房产的具体情况说清楚,你是属于那种情形?大概有如下情形:(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又要分几种情况而定。(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又要分三种情况(七)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八)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九)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这些情况就比较复杂了,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情况1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法条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情况2婚后买房一方父母资助【法条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情况3一方买房一方装修【法条援引】《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离婚房产分割容易引起争议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现实中,房产的分割非常复杂,名律师建议您选择可靠的律师来帮助您处理。
一是应该要均等分割,一般会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当中实际上的需求和其财产的来源进行合理划分,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专用的东西,仍然归个人所有。二是夫妻是分居两地管理或者使用其共同财产的话,在分割的时候应该归各自管理和使用的一方所有,如果两方财产悬殊太大的话,可以由获得更多财产的一方拿出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来补偿另外一方。三是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还没有共同生活到一起的,在婚前按照相关习俗给付了一定数额的彩礼,或者是因为给彩礼造成了给付方在生活上遇到困难的,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时候,可以提出请求让对方将彩礼退还出来。四是夫妻之间其中一方将其共同财产拿出来与其他人合伙经营的,其进行入伙的财产是可以让一方所有的,在之后可以由获得收入的一方将自己入伙财产价值的一半收入拿出来作为补偿。五是对于之前共同经营的没有产生收益的农业,在离婚的时候,应该要从有利于此生产经营的方面考虑,对其进行合理的分割或者是直接折价处理。六是对于夫妻双方对于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后面经过了修缮等工作,并且在离婚的时候也没有变更其产权,需要由房屋的所有权人拿出一定数额补偿给另一方。七是借助婚姻关系而索取过来的财物,在离婚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酌情返还,若是不能认定其是索要还是赠与性质的,一般会按照赠与处理。八是对于那些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判给一方所有,而另一方则可以获得房屋价值的一半的金钱作为补偿。九是在离婚的时候,一方所持有的知识产权还没有还是取得经济收益的,在分割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之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另一方相对适当的照顾。十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之后发生损失、消耗等的,离婚的时候另一方要求要用夫妻之间的共同资产来进行抵偿的,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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