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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
赌场工作人员定罪量刑:赌场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罪,提供帮助的,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者,一般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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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有聚众赌博、开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正式开业,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了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利无关。开赌场的人自己参博,以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开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的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是否公开不影响犯罪构成。第二,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赌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的行为。至于赌场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要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整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
1、在赌场上班,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依照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明知该场所是赌场;有为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的故意;工作是与开设赌场相关的事务。如赌场的收银员、服务员、保安等。3、如果确实不知道该场所是赌场,而提供正常工作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4、另外,对于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开设赌场罪一般以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和组织赌博次数等,作为量刑情节的轻重。因为主犯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和组织赌博次数等不清,不好判断主犯的刑期,从犯也很难判断具体的刑期。但赌场中的所谓“工作人员”,一般系从犯,大致可以判断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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