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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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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予以处罚的,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抽检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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