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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以上是对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限规定。但是,当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时,例如债权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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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组或者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除提交申请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债权发生的事实和证据;(二)债权性质、数额、担保与否,并附证据;(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实践中,一般法院要求债权人在申请破产时提交以下文件:1。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说明债务人拖欠申请人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以债权人资格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2、申请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3、债权性质、金额、财产担保情况及相应证据。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经持续的相关证据。五、审计报告。(非硬性要求)债务人可以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存档的审计报告。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实现企业再建。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1当我们从程序层面上看重整时,它便是我们今天将多次提到的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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