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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刑法中有许多犯罪。包括破坏军婚罪、妨害作证罪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并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伪造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信用卡犯罪的表现 网络信用卡犯罪形式有多种,如破解信用卡密码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伪造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与信用卡特约商户勾结冒用他人信用卡等。目前,比较典型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设网套取信息,又称“网络钓鱼”。这是一种常见的网络欺诈方式。即制造或使用与知名合法企业、金融机构或政府机关的电子邮件或网站相似的电子邮件和网站,诱骗网络用户透露他们的银行和金融账户信息或其他个人信息,如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然后利用获取的持卡人信息进行相关犯罪。 2.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实施信用卡犯罪。这类行为多由具备高技术能力的“黑客”或者信用卡发卡机构内部人员所为,犯罪人在管理信用卡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虚设信用卡账户信息,并在客户服务终端上使用这些非法信用卡信息进行诈骗活动。 3.仿冒他人进行虚假网上交易。与传统信用卡诈骗不同的是,这类犯罪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无需持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只要得到被害人的信用卡账号和密码,犯罪人就能进行信用卡诈骗。 4.拒付网上支付信用卡。这是新近产生的一类犯罪。美国联邦法规定,当信用卡发生盗用投诉时,除非特约商户能够证明商品的确送到持卡人的账单地址并取得签名证明货物送到,否则商户将承担损失。而在网上交易特别是网上信息服务中,商户除了通过网络传过来的持卡人数字资料之外,根本得不到签名、身份证或照片,因此,多数情况下商户成为因“盗划”所造成损失的承担者。在这样的技术、法律环境下,有的信用卡用户在完成信用卡交易后(他们往往要求将商品发往某公共场所的邮箱或者电子邮箱),向信用卡公司提出拒付投诉,将交易费用转嫁给商户,从而非法占有交易的商品。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关于网络诈骗,如果说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三千元以上包括三千元的话,那就已经构成了数额较大,就可以进行立案侦查,行为人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网络诈骗罪,还有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两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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