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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湖泊的最低水位线,设置最低水位线标志。湖泊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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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规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依法、合理、有序利用湖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按照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容量和防洪要求编制渔业养殖规划,确定具体的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和密度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围网、围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禁止在湖泊水域养殖珍珠和投化肥养殖。
对湖泊水环境质量不能满足水功能区要求的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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